关键词
案例回放
某单位采购一批办公家具,预算金额200万元,该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。招标文件技术评审部分,每一个分项评分都明确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佐证,并要求原件备查,未提供不得分。
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后,一致认为“原件备查,未提供不得分”的要求不合理,理由是既然是不见面开标项目,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,也未将原件通过任何方式送达现场,因此均不能得分,所以无法客观公正进行评审。于是,评标委员会以“招标文件有重大瑕疵”为由,对项目予以了废标。
问题引出
那么不见面开标项目,能否要求投标人“提供原件备查”?“未提供不得分”是否合理?
专家点评
不见面开标项目,不宜要求投标人“提供原件备查”,而“未提供不得分”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。因为在不见面开标项目中,“原件备查”只能作为资格后审,而“未提供不得分”则将其设置为了评审因素;自相矛盾,显然是一种低级错误。
众所周知,“不见面开标”本身就是以“惠企、便民、降费、提效”为目标,旨在简化供应商证明材料,实行“承诺+信用管理”的准入管理制度,最大限度简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,最大限度为投标企业松绑减负。按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,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、良好商业信誉和相关财务状况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、依法缴纳税收等资格证明材料。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、承诺函的,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。
法规链接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22条规定,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.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;
……
5.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;
……
前文所述的检测报告佐证原件,即属于“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。”而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要求,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后,可不再提供《政府采购法》第22条规定的证明材料。